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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服务办法

第一章 总则

 

第一条 制定目的与依据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,激发分支机构活力,推动其健康、有序、蓬勃发展,助力我国控烟与健康事业与公众健康水平提升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》(民社管函〔2021〕81号)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,以及《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章程》”)相关规定,结合协会分支机构发展运行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设立原则与定位

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。分支机构须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,服从协会统一管理,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、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、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,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协会依据《章程》和控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要,按照实际需要、管理能力、统一规范的原则,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设立数量,聚焦烟草控制政策研究、控烟与健康科普宣教、新时代赌场监测、戒烟服务指导、无烟环境建设等专业领域设立分支机构。

第三条 党建工作要求

协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教育引导,确保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协会党组织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,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,应当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成立党组织;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,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,结合控烟与健康业务开展党建主题活动,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

第四条 名称规范

分支机构名称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,后缀以“分会”“专业委员会”“工作委员会”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等字样结束,不得使用“中心”“联盟”“促进会”“研究院”“研究会”等易与法人组织混淆的名称。

名称中不得使用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国家”等国家限定使用字样,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,不带有地域性特征;全称须冠以“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”名称,英文译名与中文全称保持一致。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,必须使用规范全称,不得省略、断开协会名称,筹备期需加注“(筹)”或“筹备组”字样。

第五条 组织架构规范

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,可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、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,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部门,不得设置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等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架构。

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不得称为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等;协会通过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产生和管理办法,规范人员选聘与管理。

第六条 协会管理职责

协会对分支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,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,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服务、指导和监督,具体包括:传达国家控烟与健康政策与行业法规、统筹业务资源与跨分支交流、开展项目合规审查、组织年度考核与奖惩、监督财务与活动运行、保障党建工作落地等。


第二章 人员管理

 

第七条 委员、常务委员任职条件

-基本条件:热心控烟与健康事业,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,拥护协会《章程》,服从协会管理;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保障履职所需时间和精力。

专业条件:为控烟与健康领域从业人员、专家学者或相关单位代表,具备相应从业资质或专业能力;所有委员、常务委员须为协会会员,非会员当选后30日内须办理入会手续。

第八条 负责人任职与管理

分支机构负责人设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9名(人数为奇数),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,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。

负责人除满足委员基本条件外,还需为控烟与健康领域行业精英、学科带头人(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);连任不超过两届,可隔届再任;公务员、参公管理人员、军人等兼任负责人的,须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协会负责人推荐,经秘书处考察审核、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,提交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;协会建立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,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,予以撤换。

第九条 人员增补与退出

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、常务委员、负责人的,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,报协会审核批准后,按规定程序选举或审议通过,结果报协会备案。

委员、负责人存在不履行义务、年度参会率不达标、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规定、损害协会声誉等情形的,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审议、协会批准后,取消其任职资格;自愿退出的,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,按程序备案后生效。


第三章 业务与活动管理

 

第十条 核心工作职责

分支机构围绕协会宗旨和控烟与健康业务范围,履行以下职责:执行协会决议,完成协会授权、交办的控烟与健康项目与工作任务;参与协会重点工作,开展控烟与健康调查研究、科普宣教、学术交流、戒烟服务等活动;推动控烟与健康成果转化、标准研制与宣贯;协助协会发展会员、提供会员服务;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公众健康权益;及时报送工作信息,接受协会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
第十一条 活动开展规范

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组织2次面向社会的控烟与健康类活动(协办活动不超过1次),鼓励编制行业年度综述报告;开展活动前1个月须向协会提交书面请示,包含活动方案、经费预算、合作方资质等材料,宣传物料须提前审核;活动结束后15日内报送总结、影像、费用凭证等资料。

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协会授权范围开展活动,不得将业务活动转包、委托给利益关联方实施,不得未经批准以协会、党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,不得借控烟与健康名义开展违规商业宣传、推销产品等行为。

第十二条 对外合作与联合活动

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签署合同、开展经营活动;未经协会授权,不得对外发布信息、承接任务、开展合作。与企业、机构联合举办活动的,须提前开展合作方尽职调查,签订规范合作协议,明确权责与禁止性条款,全程加强监管,杜绝违规行为,及时处置舆情并上报协会。

第十三条 学组与专项小组管理

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、专业组等专项小组的,须报协会批准,由协会制定统一管理规定,严控设立数量;专项小组不得变相为分支机构,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,仅在分支机构内部协助开展专项工作。


第四章 财务与资产管理

 

第十四条 会员与会费管理

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,经协会授权可代表协会发展会员,所发展会员属于协会统一管理;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、私自截留会费,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费,会费须全额缴入协会账户,由协会统一开具票据、颁发会员凭证。

年度考核合格的分支机构,可按规定比例使用授权发展会员的会费,专项用于控烟与健康服务与业务活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十五条 财务管理规范

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银行账户,所有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、专项管理,不得计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;因特殊业务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,由协会作为主体依法开立,使用规范全称。

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接受捐赠、签订捐赠协议,捐赠收入须全额上缴协会,按捐赠约定专款专用;严禁截留、私分、转移资金;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、赞助费。

第十六条 印章与固定资产管理

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刻制印章,开展活动统一使用协会印章,严格执行协会印章使用审批制度,做好使用记录留存。

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由协会统一监管,建立台账、定期盘点,资产购置、变更、处置须报协会审批,换届或终止时做好资产交接。


第五章 设立、换届、变更与终止

 

第十七条 设立条件与程序

设立条件:符合协会《章程》与业务范围,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;发起人在控烟与健康领域具有影响力,能召集足额委员和发起单位;有固定办公场所、稳定经费来源和专业工作人员。

设立程序: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→协会形式审查与专家论证→征求党组织意见→征求主管单位意见→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无记名投票表决→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→6个月内完成筹备组建→召开成立大会→民政部备案与公示。未按期完成组建的,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。

第十八条 换届管理

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,任期届满前6个月提交换届申请与相关材料;经协会批准后组建换届筹备组,按规范程序开展换届选举;换届完成后15日内报备选举结果,在协会平台公示。

因故需延期换届的,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,获批后可延期,最长不超过1年;逾期未换届的,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或予以撤并。换届期间须做好工作、资产、档案交接,接受协会监督。

第十九条 变更与终止程序

分支机构名称、负责人、住所等事项变更,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协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批准、公示后,按规定备案;办公住所变更的,1个月内报协会备案。

分支机构存在完成使命、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、拒不服从管理、违规违纪、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,应当终止;自愿终止的,经全体委员会表决、协会批准后执行;违规撤销的,由协会直接提请理事会审议。终止/撤销后,资产由协会统一处置,债权债务由协会承担,停止使用相关名称,注销自媒体平台并向社会公告。


第六章 考核与监督

 

第二十条 年度考核与奖惩

协会每年组织分支机构年度考核,综合评估党建工作、业务开展、财务合规、人员管理等情况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

考核优秀的,予以表彰、优先扶持;考核合格的,保留正常服务权限;考核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,连续2年或累计3年不合格的,予以撤并。

第二十一条 监督管理

协会监事(会)对分支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、负责人履职、财务收支、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;分支机构须按规定公开设立、变更、终止、负责人、授权范围等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
协会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,或分支机构存在违规收费、超范围活动、转移资金、转包业务等情形的,协会将依规追责;涉嫌违法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

第七章 附则

 

第二十二条 专项管理

协会设立的具有专项基金管理功能的分支机构,参照本办法管理;确需在国(境)外设立分支机构的,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,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与风俗习惯。

第二十三条 过渡期与修订

本办法施行后12个月内,协会对现有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规范,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,限期整改到位。

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协会发展需要,可按程序修订;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9日协会第六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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